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在岗待工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

作者:周国良 吴克孟 侯玲玲法律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力资源2001年2009年母公司总经理

摘要:案情简介2001年10月22日,王某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担任猎头部经理,双方签订期限至2004年10月21日的《劳动合同》,并于2004年10月22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3月18日,王某被聘任为该人力资源公司总经理。2011年7月27日,该人力资源公司的母公司作出《免职通知》和《待岗通知》,前者决定免去王某总经理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后者称鉴于目前无合适岗位安排,请王某自即日起回家待岗,待岗期间工资按每月5000元发放,并要求办理工作交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劳动

《中国劳动》(CN:11-389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以宣传劳动保障理论、政策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研究成果,反映在全国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成功的改革经验,研究社会经济发展中带有普遍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为己任;以改革理论与操作性问题研究、政策研究、工作研究为主要内容;坚持研究宏观劳动问题与微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并重的原则。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