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1 04:36:34
网上电子学术期刊因其易下载、拷贝、复制,而引发知识产权纠纷,使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出版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受到冲击和震荡,给网上期刊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社会问题,也给信息资源拥有者图书馆界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
1电子期刊著作权归属问题
我国新《著作权法》确认了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原则,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再创作人享有,但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数字化期刊与印刷版期刊之间的知识产权,是“总体版权归光盘版或网络版所有,期刊的编辑版权归原来期刊所有,文章著作权归作者所有。”电子期刊一般被认为是作品的载体和传播媒体,作品是期刊的内容。《著作权法》规定:“编辑,是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电子期刊的著作权是指对整个期刊的编辑作品享有著作权。编辑对已有作品或资料进行编辑加工处理,体现了编辑的创造性劳动,享有期刊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可见,数字化期刊的著作权应归期刊社或期刊编辑部所有,未经期刊社或编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翻译。“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期刊的著作权是针对每一期刊物而言,编辑“编辑作品”虽然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但期刊是以原作品为基础的,所以期刊的著作权受原作品著作权的限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2电子期刊的合理使用
使用限制是对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限制,使用限制分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三种形式,只有这三种形式,使用已发表作品,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和犯罪。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用户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是使用人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定条件下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强制许可是指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作品已发表后一定时期内,没有授权他人以某种方式使用其作品,作品使用者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使用作品的申请,政府部门根据申请颁发使用许可证,但使用人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要正确处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使用他人网上电子期刊时,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等情况外,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向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申请请求批准,并支付报酬,这无疑有利于调整由科技发展而引发的社会关系的变化,有利于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作品的使用与传播。
3电子期刊付酬问题
在使用网络数字化期刊时,理应支付期刊社和著作权人报酬,付酬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入编、上网使用者的付酬情况。但目前入编光盘版的稿酬支付主要是通过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购买(每年支付一定费用)数据库使用权。如“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和“万方数据系统科技期刊群”等由光盘版杂志社根据机构支付的费用按5%~8%(依据国际印刷版标准J比例)统一支付给期刊社,刊社再按3%比例将光盘版稿酬支付给著作权人。至于购买数据库的机构在局域网使用该数据库时,是否依据局域网用户上网查询(点击)次数,收取相应费用则与期刊社和作者无关,这样做显然是违背了著作权的规定,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究其原因主要有:(1)国内网络技术(上网速度、带宽)尚不能达到相应的水平,无法统计提供因特网信息服务的具体使用情况,使得上网期刊无法收取合理的报酬;(2)国内各项制度如网络规范、网络财经、财经惩罚等尚不完善,国民整体素质也有待提高。
4电子期刊的保护期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进行了规定: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公民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作品及其享有的联名作品,其保护期为50年。虽然电子期刊上的作品难以确定首次发表时间,但和印刷型期刊上的文章一样享受保护。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期,同样适应网上电子学术期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