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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学术期刊的运营主体?

发布时间:2022-12-09 09:05:16

研究学术期刊体制改革的自下而上的内驱动力,最重要的是需要清楚对于改革而言,到底谁才是其真正的受众。需要分析对于学术期刊而言,到底谁才是真正的运营主体,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首先,运营主体才是固有体制环境下的充分接触者,其日常工作、职业发展、报酬绩效等都是基于固有的体制环境下获得。其次,运营主体才是改革的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再次,运营主体才是体制改革的最敏感反应者。作为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正如“春江水暖鸭先知”所形容的那样,其对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或即将带来的深刻变化,反应最为敏感,也最为激烈。最后,运营主体才是体制改革的最可能的觉醒者和支持者。基于以上特征,运营主体在体制改革到来之前,最先反应并承受未来体制改革的冲击,对于改革结果进行客观综合衡量从而做出是否对自己有利的判断,并基于此产生对于改革的支持和反对的分化,而正因为如此,一旦改革政策对于运营主体中的大多数人有利,也最有可能率先获得这部分人群的积极支持和拥护,并从下而上形成反向的内驱动力,促成改革的逐步完善和最终完成。

到底谁才是学术期刊的运营主体?以往的研究通常反映出“学术期刊编辑部(期刊社)是学术期刊主要经营主体”的思想。然而这种提法将学术期刊出版单位抽象地视为唯一的、完整的法人,而非一个由不同法人和自然人组成的一个复杂系统。事实上,单纯以学术期刊编辑部而言,也绝非是统一的、高度同质性的整体,其由较多独立个体组成,不仅如此,不同个体之间差异较大,各自具有自己的本职使命,也各自具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此我们有必要抛开已有研究中将出版单位视为一个同质的、完整的个体的观点,而将出版单位这一体制改革的受众进一步地细分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主编和副主编、编辑部成员四个部分(事实上,编辑部成员如果严格起来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编辑室主任和普通编辑,但从大的方面来看,这两者在期刊运营利益、成长方向上趋同性更高,在此统一称为编辑部成员)。

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的四个部分,首先,主管单位与编辑部成员之间的关系虽然是行政主导,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存在经常性的、和实际出版有关联的工作内容,因而双方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一种虚接的关系。其次,主办单位虽然拥有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的所有权,是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的实际领导,但因为我国的学术期刊主办单位以高等院校以及科研单位为主,这种主办单位的性质,使得其法人属性更强而自然人属性较次,其管理的角色重于经营的角色,因而对学术期刊的运营紧密控制得少,而放任得多,加之,学术期刊的活动属于主办单位中的边缘活动,为此,两者之间往往形成了一种半联接的关系:主办单位有管理的权限,但管理得并不紧密。再次,虽然主编、副主编因为学术权威而具有重要的学术权力,但在我国,主编与副主编通常具有二元身份乃至多元身份,对于这部分人来说,既是专家学者又是期刊管理者,而通常前者能够带来的利益与职业声望要远远大于后者,为此,学术期刊的主编与副主编的编辑活动并非其主要的职业活动,其对于期刊的运营也往往采用最低有效控制的策略来进行维护。

综上,学术期刊的真实运营主体只能是学术期刊的编辑部,包括编辑部主任及编辑部成员。他们才是学术期刊日常经营活动的最主要从事者,其他学术期刊的管理单位包括主管单位、主办单位都是通过行政权力关系间接地通过学术期刊编辑部来对学术期刊的具体运营产生影响,而非如学术期刊编辑部这样的直接的关系。对于学术期刊主编副主编而言,虽然拥有较强的学术权力,能够对于学术期刊运营产生重要的影响,但受制于其二元身份乃至多元身份,在运营的动力以及专业能力上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有鉴于此,可以说学术期刊编辑部的成员才是学术期刊改革的最主要受众,是学术期刊改革的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对于学术期刊改革也最为敏感。